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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纳税指导

最新财税知识7项小总结

时间:2013-12-17 15: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知识要点一、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承接联运业务,可以按差额征收增值税。

  2013年2月,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运费20万元,其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2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98

  贷:银行存款 20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支付金额除以(1+11%)×11%抵扣。

  知识要点二: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题:某公司2012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3000万元,该公司在日本、美国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日本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其中电器销售所得1000万元(日本规定税率为20%),转让商标权所得600万元(日本规定的税率为30%);美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电器经营所得3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30%),房产租金所得1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20%)。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该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33000+1600+400=35000(万元)日本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1000×20%+600×30%=380(万元)日本扣除限额=1600×25%=400(万元),实际可以扣除380万元。美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30%+100×20%= 110(万元)美国扣除限额=400×25%=100(万元),实际可以扣除100万元。全年应纳税额=35000×25%-380-100=8270(万元)

  知识要点三: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题: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减免税款专栏进行核算。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减免税款”专栏进行核算。

  知识要点四: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实为重组优惠政策。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 税基础确定。

  例题:关于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部分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C.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可以相互结转弥补

  D.资产收购,所得税适用特殊性处理的条件之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必须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E.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答案]BD

  [解析]选项A,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选项C,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选项E,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规定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该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知识要点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 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业也进入营改增的范围。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有()。

  A.研发和技术服务  B.信息技术服务  C.物流辅助服务  D.不动产租赁服务  E.鉴证咨询服务

  [答案]ABCE  [解析]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知识要点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企业因雇用临时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B.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C.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D.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答案]B [解析]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知识要点七:国家税务总局〔2011〕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王某2012年年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元,企业为王某定额负担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王某每月工资15000元,王某年终奖自己负担的税额为()元。

  A.31005   B.29875  C.27695   D.25995

  [答案]D[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20000+4000=124000(元),124000÷12=10333.33(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

  年终奖应纳个税=124000×25%-1005=29995(元)王某自己实际缴纳税额=29995-4000=25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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