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