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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为养老服务业添活力

时间:2013-12-18 14:59来源:未知 作者:sysadmin 点击:

  养老服务是全球共同的话题。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其中要求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为养老服务产业注入活力。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此次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无论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还是意见,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均没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分。也就是说,对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2.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该文件强调的是“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这次意见也明确,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文件的共同点是强调了福利性、非营利性,将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营利性企业或组织排除在外。

  3.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

  4.养老院占用耕地免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捐赠可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及意见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境内外和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意见规定,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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