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西安同盛联合会计事务所网站!
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电话:13572245513

传真:029-82090039

邮箱:jioang@163.com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绿地蓝海大厦东1404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必读法规

送税法进万户企业——涉外税收政策

时间:2013-12-18 14:05来源:未知 作者:sysadmin 点击:


政策内容 文号 适用的行业、企业类型、产品 适用的注意点
优惠政策规定 适用文件依据 适用行业 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限为每年4月30日之前,申请形式为通过网上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递交纸质资料,未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批的优惠、列支事项,不得享受有关优惠、进行列支。
1、“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项目,必须有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期必须十年以上;在实际开业经营后,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生产性资格认定,在进入获利年度后申请享受该优惠时虚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年度生产性收入的比例应大于50%;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大于25%;当年开业当年进入获利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可以选择享受优惠的年度.审批报送资料具体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企业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6)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其他资料。
2、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财税字【2002】56号、国税函【2003】第368号 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1、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2、享受该优惠需经过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报总局备案.具体审批报送资料为:(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3)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董事会决议;(6)省级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
(7)新旧验资报告复印件。
3、分阶段建设、投产分别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减免税收优惠:对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先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 分阶段建设、投产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必须是经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需要分阶段建设、投产和经营;2、先后的投资、生产成本费用、收入、所得等内容必须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并能明确划分清楚。
4、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含)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申报时(4月30日之前)进行备案审核,具体备案资料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2)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证书复印件;(3)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4)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先进技术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然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被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需省辖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具体报送审批资料为:(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3)省级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4)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5)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该项优惠,自1999年1月1日在全国各地区执行,但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具体报送资料为:(1)企业申请报告;(2)外经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4)省级以上交通部门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6)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7)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8)企业合同(副本)或章程;(9)其他有关资料.
7、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9]173号、苏国税发【2001】第050号、国税发【2003】第127号 进行技术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1、必须先进行立项,取得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符合国税发[1999]173号第一条所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建议函;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该优惠时,进行备案审核:具体备案资料为(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2)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5)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8、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税字[2000]49号 用货币购买新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购设备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在投资总额内用货币购买新的生产经营用设备;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部分,可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处于亏损或免税年度购买的,可适当延长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国产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对企业因技术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投资的,应提供省辖市技改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该技术改造符合财税字【2000】49号第一条有关规定的抵免建议函,申请享受该优惠,必须经过省辖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对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还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办理完退税手续后递交申请报告;申请审批的具时具体资料为:1、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苏国税发【2001】68号)(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合同复印件;(7)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8)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9)税务(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仅指享受退税的企业);(10)对企业因技术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投资的,应提供省辖市技改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该技术改造符合财税字【2000】49号第一条有关规定的抵免建议函。汇缴申报按年度申请抵免,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报送资料为:(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3)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或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
9、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包括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等)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税法第十条、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国税发[2002]90号 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再投资是指直接再投资,是"帐到帐"的投资,是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申请退税期限为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对象为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具体报送审批资料为:(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3)外国投资者(委托企业代为办理再投资退税事宜)委托书或说明;(4)接受投资方的验资报告复印件;(5)接受投资方的批准证书复印件;(6)接受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8)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和增资或投资的董事会纪要;(9)应付股利或其他增资项目账户及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0)利润汇出年度有关凭证复印件或再投资转账复印件;(11)接受投资方的二类企业证书复印件。
10、地方所得税优惠:(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2)产品出口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3)对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4)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5)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税法第九条、《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开发区内生产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1)条地方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权限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时一并审批),第(3条)地方所得税优惠审批权限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期优惠一并审批),其他情况的地方所得税优惠,直接减免(通过税种认定维护)
11、预提所得税优惠方面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无须审批)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不需要审批)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需要审批)
(4)、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其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直接减免,无须审批)
税法十九条第三款、国发[2000]37号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3)条优惠为总局审批权限,具体资料为:(1)技术转让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委托书及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2)省级以上科委出具的技术先进的证明;(3)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4)技术转让合同、协议;(5)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程序性规定      
1、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申报缴款期限规定: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年度申报,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税法第十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国税发(2003)第13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预提所得税申报缴款期限: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按次扣缴,5日内申报缴入国库。 税法第十九条 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4、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3)第13号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  
备案项目规定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0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报送备案事项的报送单位为各地国际税收税源管理部门,报送时限(特殊规定的除外)为每年的4月30日之前。不报送备案或备案资料不全而无法确认其备案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合理性的不予列支。
2、审批、备案及审核事项资料的纸张为A4纸,要求数据准确、章印齐全、填写规范。
3、报送资料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无误”的字样。
4、纳税人采取伪造、编造或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工资、福利费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1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保送过备案资料,以后年度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报送备案资料,如有变化,应重新备案。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表);
(2)董事会决议、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或所依据的文件;
(3)“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总账复印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期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2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2)合作期满后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证明材料;(3)需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说明,包括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加速折旧的原因及期限等;(4)需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3、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净收益数额较大,企业当期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3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
(2)取得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的说明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3)资产评估增值报告复印件;
(4)结转收益期限及分期结转额的说明。
4、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应作为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4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
(2)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情况说明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3)结转收益期限及分期结转额的说明
5、企业改变折旧方法: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采用直线法,需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5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3)改变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合同或章程复印件;(6)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或工艺流程说明。
6、企业坏账损失: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6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2)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说明,包括扣除金额、损失理由及扣除期限等;(3)法院裁定书;(4)应收账款账册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债务人破产、死亡、注销证明;(6)企业处理财产损失相关的董事会决议;(7)债务重组的相关协议;(8)列明每笔坏帐损失具体原因的坏帐损失清单。
7、企业借款利息: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7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2)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不需报送此项资料;?(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4)利息支出清单;(5)借款及付息的证明复印件。
8、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8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
(2)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明细帐复印件;
(4)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凭证复印件。
9、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9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
(2)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明细帐复印件;
(4)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凭证复印件。
10、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90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2)财产损失(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书面说明;(3)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4)损失资产会计凭证及明细帐复印件;(5)毁损、报废财产变现入帐的会计凭证复印件;(6)企业处理财产损失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7)资产盘点表;(8)毁损财产保险公司赔付的相关资料;
备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报送资料(1)、(2)、(4)、(6)、(7);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报送资料(1)、(2)、(3)、(4)、(5)、(6)、(8);
10、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91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
(2)需少留或不留残值固定资产的说明;
(3)需少留或不留残值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