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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

时间:2013-12-18 14:13来源:未知 作者:sysadmin 点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越来越多,在关联方交易中,关联企业会计核算如何进行税收调整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是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

  三是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关系的,具体是指: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额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二、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方法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的具体方法是: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依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进行调整;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工业产品和无形资产的公平成交价格即市场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无形资产=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1-合理利润率)

  工业产品的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生产加工该产品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合理利润率)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的,参照当地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四)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

  三、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操作

  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向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企业在接到通知后60天内报送。

  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仅限于被审计、调查所属年度的应税所得,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包括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部分,视同股息分配,并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企业对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调整有异议,必须先按要求缴税,再请求行政或司法救助。

  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涉及执行税收协定条款的,应当依照国际税收协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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