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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内容

时间:2013-12-18 14:13来源:未知 作者:sysadmin 点击: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按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合理收取或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其调整的方法是:

  (1)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a、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相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

  b、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c、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2)在融资利息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在劳务费用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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