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做出了具体规定。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