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告几起自然人偷逃契税案件: 程某,重庆市南岸区居民,其家庭已有住房,产权人为其丈夫,2011年3月程某以个人名义再购买住房时,通过伪造假离婚证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契税14302.64元。南岸区地税局依法对其偷税行为进行查处,追缴税款14302.64元,罚款7151.32元。 何某,重庆市江津区居民,其家庭已有住房,2012年3月何某再购买住房时,通过伪造“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契税3456元。江津区地税局依法对其偷税行为进行查处,追缴税款3456元,罚款1728元。 蔡某,重庆市江津区居民,其家庭已有住房,2012年5月蔡某再购买住房时,通过伪造“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契税11168.48元。江津区地税局依法对其偷税行为进行查处,追缴税款11168.48元,罚款5584.24元。 王某,重庆市璧山县居民,已有住房一套,2013年9月再购买住房时,伪造了璧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璧山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及璧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印章,伪造了“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并提供给地税部门,被税务人员当场识破。璧山县地税局已责令王某补缴契税6203.97元,其伪造印章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