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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时间:2013-12-17 16:15来源:未知 作者:sysadmin 点击: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仅仅包括受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相对人,也包括受间接影响的相对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以有权申请复议的人的名义进行,否则将是无效行为。具体讲,法人需以其法人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提起复议申请;非法人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以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户主(业主)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个人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提起复议申请,被推举的合伙负责人应出具书面证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其总机构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需以其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权利:
  (1)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
  (2)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3)请求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委托复议代理人的权利;
  (6)查阅有关资料及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权利;
  (7)请求执行复议决定的权利;
  (8)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之情形:
  (1)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其他组织。
  具体而言: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则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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