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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开业 变更 注销所需资料清单

时间:2013-12-18 16:02来源:未知 作者:sysadmin 点击: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8、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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