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接受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被罚
经查明, 金力泰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 金力泰时任董事长、 总裁罗甸, 时任董事、 执行总裁、 董事会秘书吴纯超, 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 不接受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 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天晚上, 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2025年4月28日晚上, 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
2025年4月29日晚上, 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
2025年5月5日下午, 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
2025年7月1日晚上, 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 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金力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在金力泰上述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中, 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 执行总裁、 董事会秘书吴纯超, 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 未勤勉尽责,涉嫌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给予警告, 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罗甸给予警告, 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吴纯超给予警告, 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隋静媛给予警告, 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来源:会计雅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