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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西安区照、市照注册地址的再次声明
时间:
2014-02-19 10:37
来源:
未知
作者:
sysadmin
点击:
次
接西安市工商通知,自2012年11月起凡是新办、变更工商执照的地址不允许为居民住宅性质的建筑物。请客户们提前准备好,以免耽误进程。
温馨提示
(一)企业自成立的第二年起,必须每年申报年检。
(二)当年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及进行清算的企业,必须申报企业年检。
(三)从2013年1月1日起各类中介机构以及首次参加年检的企业须使用公安部门认可的新型防伪印章;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办理年检业务时,须使用防伪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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