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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其从事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全部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