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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责任

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时间:2013-12-18 14:31来源:未知 作者:sysadmin 点击:

  判定某跨国纳税人(自然人或法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因此,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下面就对各国税收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标准进行介绍(包括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和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1)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目前,各国对跨国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①住所标准,即户籍标准。所谓住所,通常为家庭、配偶和财产的所在地,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住所标准就是根据某一自然人是否在该国拥有住所。若有,则判定此人为该国的居民,在该国的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之内,可对其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如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都采用此标准。在我国,住所通常就是户籍所在地,因此,住所标准也称为户籍标准。凡拥有永久性住所者,均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

  ②居所标准,也称为时间标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拥有临时性居所或长期居住的居所,但居住时间达到该国税法上规定的时间,则可据以判定该人为该国居民,属于该国的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可对其来自国内外的一切所得进行课税。由于多数国家一般以居住时间作为判定居所的标准,所以该标准也称为时间标准。对居住或逗留时间的期限,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或一年。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瑞典规定居住达到6个月,即为该国居民;美国、日本规定居住达到一年以上者,为该国居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即为中国税收上的居民。

  ③意愿标准。即结合考虑有无长期居住的意愿来确定某人是否为本国居民,长期居住意愿一般通过劳务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出国签证等来判定。如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凡进人美国的外国人有在每个长期居住的意愿,而居住没有达到期限,可以视为美国居民;在美国有长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人境护照、移民签证和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也是美国居民。

  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是住所标准和居所标准,许多国家把住所标准和居所标准相结合,来综合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即看此人在本国是否有住所,或者看其在该国居住是否达到一定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意愿标准往往要和住所标准及居所标准结合运用,它不能单独作为一条标准。

  一般来说,一国税法对个人居民条件所规定的居住时间与它的居民管辖权行使范围呈反向关系,即规定的居住时间标准越短,居民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就越大;反之,就越小。假如有一个跨国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在英国和中国各6个月,则按英国税法规定,他是英国居民,而按照中国税法,不构成中国居民,从而不属于中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

  (2)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目前,根据各国税法的规定,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实施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①注册登记地标准,即法律标准。凡按照某一国的法律规定,在该国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法人,即成为该国的法人居民,可对其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如美国、瑞士、芬兰等国家都采用这条标准。就美国而言,根据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注册登记的公司,不论其管理机构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其股权属于谁,都是美国“法人居民”,也成为美国“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属于美国居民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均要求对其在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公司也称为外国公司,一般仅对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征税。总之,此标准是以是否在该国的各级政府注册为依据,来确定该法人是否为该国的法人居民。凡在本国各级政府注册的公司、企业,不论其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确定其为本国企业或本国法人,属于本国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可对其来源于本国和外国的全部所得征税。不在本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则不能确认其为本国企业和本国公司,也就是说公司或企业不是本国居民,因而不能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来自国内外全部所得征税,但可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只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②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这是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中心是否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是本国法人居民。如果某跨国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本国境内,则此公司为本国法人居民,属于本国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可以对其来自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否则,该公司就不构成本国居民,不属于本国居民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只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公司董事会议场所或股东大会场所为标准来综合判定,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均采用这一标准。

  ③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这是以公司、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从而要求其承担对本国的纳税义务。总机构是公司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公司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凡属于总机构设在本国境内的跨国公司,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开设的,均可确定其为本国公司,对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如日本就采用这种标准作为对跨国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依据。

  ④资本控制标准,也称控制选举权标准。这是指公司有选举表决权的股东是哪个国家,则该公司为哪个国家的居民公司,由该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如澳大利亚就是采用这种标准。

  ⑤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这是指公司的主要活动发生在哪个国家,则该公司为哪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属于该国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可对其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中,许多国家都不是只采用一个标准,而是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

  (3)特殊情况下的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上述对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方法仅适用于一般情况。由于每个国家都单方面根据自己的国内税法来判定跨国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就会出现一个跨国纳税人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确认为本国居民,从而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情况,势必产生重复征税。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习惯顺序协商确定某跨国纳税人为哪国居民,属于哪国居民管辖权的实施范围。

  ①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第一,根据他是否拥有永久性住所,判定此跨国自然人是否属于他拥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第二,如果该自然人在两个国家均有永久性住所,就根据他与哪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关系更密切,判定他属于其中与他的经济利益联系更为密切的国家的居民,即看他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是哪国,这要根据其家庭、财产及主要经济活动所在地结合起来综合判定;第三,看该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判定,就以其习惯性居所作为判定标准;第四,如果该人在两个国家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则以其国籍为标准判定其居民身份;第五,如果这个自然人同时是或不是这两个国家的公民测由双方税务当局协商解决。

  ②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法人的居民身份的判定。对于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法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首先判定他属于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也就是说应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的国家对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如果不能判定其为哪国居民,则由双方当局协商确定该跨国法人为哪一国法人居民,并由这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③从事国际海洋运输、将总机构设在船上的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从事国际海洋运输的法人与一般从事工农业和服务业法人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不同的特点,它的管理机构往往设在船舶上,并经常运行于各国之间,无固定的场所或具体的所在国。对于这种情况,国际上通行做法是按该船舶的船籍所在国、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国的顺序判定。如果国际海洋运输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则首先应认为它是该船舶的母港所在国居民,即其船籍所在国居民;如果该船舶没有母港(或船籍)测应由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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